梅姨案兒童認親(拐賣如何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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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梅姨案兒童認親,拐賣如何懲罰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拐賣兒童是屬于嚴重的刑事犯罪,對于犯罪分子肯定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怎樣處罰要依據拐賣的情節而定,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兒童和拐騙兒童的區別

所謂拐騙是指采用威脅,欺騙或利誘等不法手段弄走兒童,使之脫離家庭或監護人。該罪的行為動機一般是為自己或他人收養或役使兒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應該由以下區別:

(一)客體不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不被買賣的權利,而拐騙兒童罪的客體兒童的人身權利不被侵犯。

(二)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要求只有以出賣為目的而實施以上行為之一的才能構成此罪,而后者卻要求比較狹隘,只有行為人用威脅,欺騙或利誘等不法手段使兒童脫離家庭或其監護人材成立該罪。

(三)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前者要求犯罪嫌疑人主觀為了在販賣,拐騙,收買,綁架,接受,中轉等行為中獲利的目的(即使不得利,只要為出賣目的即可),而后者則重根本上排除了出賣這種行為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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