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制度確定了什么(經營管理制度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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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再保險經紀人,是指接受再保險分出公司委托,為再保險分出公司

保險經紀人與再保險分入公司辦理再保險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按約定收取傭金的保險經紀機構。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單位。在再保險市場上則有再保險經紀人,即基于原保險人的利益,為原保險人安排分出、分入業務提供中介服務并依法收取傭金的人。保險經紀人必須具備一定的保險專業知識和技能,通曉保險市場規則、構成和行情,為投保人設計保險方案,代表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商議達成保險協議。保險經紀人不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對給付賠款和退費也不負法律責任,對保險公司則負有交付保費的責任。因經紀人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的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由保險經紀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保險經紀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經紀人的活動客觀上為保險公司招攬了業務,故其傭金由保險公司按保費的一定比例保險經紀人支付。

保險經紀人已經有了很長的歷史,起源于17世紀的英國,現在它已經成為世界性的行業,但是在中國還處于起步階段。保險經紀人應當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因此國際上對它都規定有嚴格的資格要求。在我國設立保險經紀人必須報經中國保監會審批,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人員必須參加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并獲得資格證書。

經營管理制度:

國外規定保險經紀人的經營范圍包括財產保險、人壽保險以及再保險。

在美國,保險經紀人可以分為銷售財產和責任保險的經紀人和營銷人壽保險經紀人兩大類。一般允許地區、全國和全球性的保險經紀公司兼營財產和責任保險,團體人壽和健康保險的經紀業務,并可安排再保險。但在人壽保險營銷方面,美國保險中介以保險代理人為主,在一些州(如紐約州),特別規定保險經紀人不得辦理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業務。

在韓國,保險經紀入主要分為人身保險經紀人和損害保險經紀人,允許二者兼營,前提要分別取得人身保險經紀人和損害保險經紀人的執業證書。但在韓國。嚴格禁止保險經紀人兼營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保險精算人及理賠理算人的業務。相比之下,英美國家規定相對寬松,允許個人保險經紀人兼營保險代理業務。

作為中介的保險經紀人主要以收取傭金為利潤來源,各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在英國,傭金率是由保險入和經紀人協商確定,監管機關不規定傭金率的幅度。如果投保人要求獲知保險人所支付的傭金金額,保險經紀人應及時向投保人披露。在美國保險經紀人根據不同的險種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一般收取傭金的方式主要是按照保險費比例支付傭金或按賠付率支付利潤分享傭金。傭金支付標準通常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的業務、性質和種類等因素不同分別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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