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用投餌機(魚兒機做餌開設者撈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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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從何時起,四川省成都市的一些茶樓和民房中,多了一些被人們稱之為“魚兒機”的捕魚游戲機。迷戀于此的人們花錢“上分”,寄希望于捕獲“金鯊”,殊不知倒是自己成了上鉤的魚兒。近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擺捕魚機的余-亞拘役四個月,再一次向社會敲響警鐘,“捕魚”不是游戲是賭博,觸碰法律紅線,后果嚴重。

今年2月,余-亞在龍泉驛區龍泉街道平安村雙龍路2929、2931號鋪面內,私自擺設四臺“海洋之星”捕魚機及一臺“金鯊銀鯊”捕魚機,并雇用葉某某為“上分”人員、為顧客在捕魚機上進行賭博活動提供服務,余-亞從中牟利。在僅有小學文化的余-亞看來,這和一般的電子游戲機并沒有多大區別。

今年4月26日10時許,民警根據線索對該處進行檢查時,現場擋獲余-亞所雇傭人員葉某某及師某等三名參賭人員,并收繳賭資5290元及上述捕魚機。經認定,余-亞所擺設的四臺“海洋之星”捕魚機及一臺“金鯊銀鯊”捕魚機均為國家禁止設置的賭博機。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余-亞于5月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稱自己開設上述場所確實賺了錢。

龍泉驛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余-亞提供賭博場所和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并從中牟利,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鑒于余-亞犯罪后主動投案,且如實供述、自愿認罪,法院以開設賭場罪判處余-亞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以案釋法

有的游戲機實質是賭博機

什么是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案件的主審法官安*榮向記者介紹,所謂開設賭場罪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該罪是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的。

開設賭場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為故意,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開設賭場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于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并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并有人實際使用,就構成犯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提供賭場之后,本人是否參與,也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以提供場所和捕魚機等具有賭博性質的游戲機供他人賭博,就屬于提供賭博場所和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當然,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服務費用的,不構成開設賭場罪。此外,該罪名與聚眾賭博罪也有不同,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組織者從中抽頭漁利。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組織者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開設賭場則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且不固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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