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發現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癥,要求撤銷婚姻,法院:支持!

導讀原標題:婚后發現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癥,要求撤銷婚姻,法院:支持!婚后發現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對方婚前有意隱瞞如果不愿繼續這段婚姻可以...

原標題:婚后發現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癥,要求撤銷婚姻,法院:支持!

婚后發現另一半

罹患重大疾病

且對方婚前有意隱瞞

如果不愿繼續這段婚姻

可以撤銷嗎?

案情回顧

尹某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比自己大兩歲的萬某紅。兩人一見如故,相談甚歡。雙方家長也對這段感情十分滿意,很快,就把結婚提上了議程。

為籌備婚禮,尹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陸續向準岳父萬某轉款彩禮及結婚物件購置費用共28萬元。在尹某和萬某紅相識半年后,兩人登記結婚。婚后,尹某無意間發現妻子服用精神類藥物,通過中國殘聯信息中心查詢,得知妻子患有精神疾病。

尹某一時氣憤不已,質問萬某為何隱瞞萬某紅患病的事情,并要求返還彩禮,但遭到拒絕。尹某認為萬某紅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嚴重損害自己的權益,于是將萬某紅和萬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婚姻、萬某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

經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萬某紅患有精神分裂癥,該疾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精神病類型,并未在婚前如實告知尹某真實病情。故青山湖區法院依法撤銷原告尹某與被告萬某紅之間的婚姻關系。

綜合考慮原告尹某和被告萬某紅已實際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等情況,判決被告萬某紅、萬某向原告尹某返還23萬余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來源:江西法院綜合青山湖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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