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發現另一半
罹患重大疾病
且對方婚前有意隱瞞
如果不愿繼續這段婚姻
可以撤銷嗎?
案情回顧
尹某在朋友的介紹下認識了比自己大兩歲的萬某紅。兩人一見如故,相談甚歡。雙方家長也對這段感情十分滿意,很快,就把結婚提上了議程。
為籌備婚禮,尹某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陸續向準岳父萬某轉款彩禮及結婚物件購置費用共28萬元。在尹某和萬某紅相識半年后,兩人登記結婚。婚后,尹某無意間發現妻子服用精神類藥物,通過中國殘聯信息中心查詢,得知妻子患有精神疾病。
尹某一時氣憤不已,質問萬某為何隱瞞萬某紅患病的事情,并要求返還彩禮,但遭到拒絕。尹某認為萬某紅隱瞞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實,嚴重損害自己的權益,于是將萬某紅和萬某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婚姻、萬某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
經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萬某紅患有精神分裂癥,該疾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精神病類型,并未在婚前如實告知尹某真實病情。故青山湖區法院依法撤銷原告尹某與被告萬某紅之間的婚姻關系。
綜合考慮原告尹某和被告萬某紅已實際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等情況,判決被告萬某紅、萬某向原告尹某返還23萬余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來源:江西法院綜合青山湖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