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原標題:受賄1698萬余元,中紀委“內鬼”一審獲刑11年!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潘家華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潘家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0年,被告人潘家華利用擔任國家煙草專賣局黨組成員、中央紀委派駐國家煙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兼任國家煙草專賣局全國煙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行業統一實施財會管理信息系統領導小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設備采購和生產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698萬余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潘家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潘家華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1年11月,潘家華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通報顯示:經查,潘家華喪失理想信念,棄守職責使命,執紀違紀,幫助煙草行業私營企業主謀取私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出國旅游;將多名親友安排在煙草系統工作;家風不正,縱容親屬利用其職務影響在煙草系統違規獲取巨額利益;貪圖享樂,生活奢靡;對紀法毫無敬畏,靠煙吃煙,利用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瀟湘晨報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