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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前財產保全:(一)、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和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各一份。
2、(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
3、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4、(三)、受委托代為申請的,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5、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2、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后者有時不要了)。
6、(四)、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材料,如合同書、有關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結婚證等的復印件。
7、(五)、需查封的被申請人的具體財產線索及所有權證明和與申請查封的標的額相當的擔保財產清單及所有權證明。
8、(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材料。
9、(七)、送達回證簽字。
10、擴展資料:(一)財產保全的范圍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后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并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
11、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
12、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13、?《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14、”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15、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16、所以,財產保全的范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范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
17、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范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18、(二)財產保全的程序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19、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0、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開始執行。
21、訴前財產保全,一概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并且提供擔保。
22、人民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后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23、?財產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4、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停止財產保全裁定的執行。
25、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前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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