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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一、事故級別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3、二、管理分工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4、三、事故處置、報告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4、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2)分析事故責任;(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5、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6、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規章,尚未發布。
7、待發布后,以國家總局規章為準)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8、 一、職業病危害事故等級 參照《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9、 二、 管理分工 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 2、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10、 三、事故處置、報告 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2、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3、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5、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2)分析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罰意見; (4)提出防范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5)形成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11、 6、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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