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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2、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3、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保險第七十三條 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4、公務員工資制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歷等因素,保持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
5、國家建立公務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6、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
7、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8、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9、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10、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11、第七十五條 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12、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
13、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
14、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15、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16、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17、第七十七條 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18、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
19、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20、第七十八條 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21、任何機關不得扣減或者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22、第七十九條 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退休金以及錄用、培訓、獎勵、辭退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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