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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GB/T 16180-2014,工傷認定流程以及所需材料:一、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前(一)、詳細聽取受傷職工事發經過陳述,并作相應談話記錄,并要求委托人簽字,主要記錄以下內容:1.受傷職工身份情況;2.用工單位的大致情況(一般能說出單位名稱);3.何時建立勞動關系,有無簽訂勞動合同,有無辦理工傷保險;4.工作崗位及相關職責;5.工資報酬及培訓情況;6.勞動保護及相關防護措施;7.發生工傷事故的時間、地點、原因、受傷部位;8.治療過程,住院時間、醫療費支付情況,受傷后用人單位態度及意見;9.受傷職工家庭成員及大致情況;10.受傷職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2、(二)、核對相關病歷、醫院證明是否醫療終結,是否存在過醫療情形。
3、(三)、到事故現場作調查與核對,并查明以下內容(路程較遠的,應在辦理委托手續后進行):1.用工單位的名稱、單位或工程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系電話;2.單位開辦時間事工程的開工時間、竣工時間(應與受傷職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傷時間相吻合);3.工程發包單位訴訟,便于以后財產保全時暫扣工程款;4.與目擊證人(工友)取得聯系,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作調查筆錄;5.發生以下情形做相應的證據保全工作:(1)用工單λ或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明確表態不承認受傷職工是其職工或不在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地點受傷的;(2)用人單λ或工程施工負責人有毆打、恐嚇、驅逐受傷職工情形的。
4、(四)仔細核對,確定是否向勞動監察部門或其它部門進行控訴或要求其主持調解。
5、(五)其它,如核對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是否超過一年,如超出一年,則工傷認定超時效,勞動部門不會受理工傷認定。
6、二、辦理委托代理合同時:(一)詳細向其告知調查、仲裁訴訟程序中律師能夠做出具體事項;(二)應明確委托人在辦理委托代理合同后應配合律師做的具體事項;(三)應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訴訟中有哪些風險及相關防范措施;(四)應送達相關委托文書、質量監督卡等;(五)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還應詳述委托合同的內容及律師收費辦法等相關情況以免代理后發生爭議;(六)對于風險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費的情形,應在委托合同著重予以書面確認,避免發生分歧或爭執;(七)對于特別授權或辦理委托手續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應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確律師的代理權限及特別授權事項。
7、三、工傷認定程序(之前也可與對方調解):(一)調查事故發生經過,作相關的證據固定工作,對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損毀的證據應及時保全,對一些流動性強或無固定職業的證人要及時作調查筆錄。
8、(二)制作《工傷認定申請書》,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9、(三)向工傷事故發生地過去部門提交申請書及申請者,并提供以下材料:1.受傷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用人單λ工商登記材料;2.勞動合同復印件或可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的材料;3.事故發生時病歷、診斷證明書,法院記錄等醫療材料;4.如系機動車事故傷亡的,應扣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10、(四)及時與勞動部門聯系,看是否需補充材料。
11、(五)領取工傷認定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12、如對工傷認定申請、勞動部門的不支持的情形,應考慮如下:1.是否屬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2.是否需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向勞動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3.是否需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13、四、勞動能力鑒定程序:(一)對照《職工工傷與職工病致殘程度鑒定》看是否構成傷殘及等級程度及護理依賴等級;(二)制作《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并填寫《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表》;(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礙鑒定申請書》;(四)向勞動部門速交相關申請書及醫療材料(包括病歷、CT報告單等);(五)領取勞動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礙等級報告;(六)征求委托人意見,是否申請再次鑒定。
14、雖然你與企業并無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實質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我國《勞動合同法》并沒有臨時工的概念,按照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15、簽訂勞動合同的就不是臨時工,不簽合同就是非法用工。
1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7、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8、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9、你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非法用工。
20、非法用工最大的隱患就是安全問題。
21、一旦出了問題,對勞動者造成傷害,勞動者及其親屬十分關注賠償問題。
22、2004年1月 1日起施行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非法用工造成傷亡應當一次性賠償。
23、主要應注意以下幾點:是否非法:非法用工若出現傷亡,就要依法確定用工性質。
24、《辦法》第2條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在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25、”也就是說沒有營業執照不具備法律規定要件的單位用工都在非法用工的范圍,同時還包括依法成立的單位使用童工也在此列。
26、把握賠償費用范圍:在非法用工中受傷致殘或死亡,人們關心的就是能得到哪些賠償。
27、《辦法》第3條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者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28、”這一條很清楚地告訴人們,賠償范圍有三項,即治療費、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鑒定費。
29、對于鑒定之前的費用,根據《辦法》第4條規定,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也是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30、賠償計算:《辦法》第7條規定:“以單位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賠償基數。
31、”這個基數到勞動保障部門就可以查到。
32、有了賠償的基數,具體的計算則根據第5條規定。
33、也就是受傷致殘的一次性賠償金支付標準,按照傷殘等級的不同,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分別按照賠償基數的16倍至1倍支付。
34、對于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根據《辦法》第6條規定:“按照賠償基數的1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
35、”賠償途徑:一些人在得不到賠償的時候容易沖動而采取違法的手段以得到賠償,這是不可取的。
36、在索賠的過程中,一定要相信和依靠法律,因為有關法律和勞動法規規定了多種獲得賠償的途徑,一般說來有四種:一是與用人單位協商。
37、對于非法用工致殘者,要按照辦法第3條規定的“一次性賠償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38、有了勞動能力鑒定書,索賠就有了準確的依據。
39、二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40、如果與用人單位不能協商解決或用人單位拒不進行一次性賠償,就要按照《辦法》第8條規定:“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4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42、”三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43、存在非法用工的用人單位本身法律意識較為淡薄,處于弱勢的勞動者要想讓用人單位主動一次性賠償很難。
44、因此,必要時按照《辦法》第9條“傷殘職工或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45、”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46、仲裁后不服,還有第四種途徑,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47、擴展資料工傷認定需提交的資料如下:單位和個人申請工傷鑒定須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2、受傷害職工的身份證復印件;3、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4、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及初次治療病歷復印件。
48、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49、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
50、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齊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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