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導讀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1、國家...

您好,肖大哥就為大家解答關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為情節加重犯,從重處罰。

2、  《刑法》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4、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6、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7、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文就講到這里,希望大家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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