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支付機構 央行規定準入需滿足三個條件

導讀­  3月21日消息,央行今天對外發布公告,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規則和監管要求,指出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

­  3月21日消息,央行今天對外發布公告,明確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規則和監管要求,指出境外機構擬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  同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安全、規范、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  央行稱,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儲、處理和分析應當在境內進行。為處理跨境業務必須向境外傳輸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要求境外主體履行相應的信息保密義務,并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  此外,在監管方面,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日常運營、風險管理、資金處理、備付金交存、應急安排等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要求。

­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通過對內資、外資同等對待的方式,實現統一的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有利于營造支付產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提升支付機構的服務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國支付服務市場的改革開放和創新轉型,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

原標題:央行: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需滿足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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