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企業軍轉干2020年退休政策(湖南企業轉業軍人退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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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

軍隊轉業干部是地方干部的重要組成部分。建國以來,由于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和建設的需要,從1949年起抽調了大批軍隊干部轉入地方單位工作。從1952年起又逐年安排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黨和政府對他們的工資待遇十分關心,根據各個時期的不同情況,制定頒發了不同的具體規定和辦法。從建國以來大體上可以劃分為7個時期:

1949年1月至1955年8月底

這一時期轉業到地方工作的軍隊干部,以不降低軍隊原待遇為原則,軍隊級別套地方同等級別后高出部分予以保留。中共中央、中央軍委于1952年8月17日頒發了《關于接收和處理軍隊轉業干部問題的指示》,指出:為了使轉業干部安心工作愉快地進行工作,各地對他們的生活待遇應適當加以照顧:凡轉業后,其津貼等級低于部隊者,應按原部隊的津貼等級發給,高于部隊者應按所評的津貼等級照發;凡轉業到企業部門,因子女過多,工資過低,生活特殊困難者,必須適當地予以解決。1952年9月17日,政務院頒發了《關于部隊干部轉業待遇問題的指示》,同年11月12日,政務院又頒發了《關于軍隊轉業人員的待遇問題及其他由供給制(包干制)改為工資制的工作人員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1953年8月11日政務院下發了《關于軍隊轉業人員待遇問題的補充通知》,總的精神是不降低原待遇,即依其現任職務結合原在軍隊之級別以不降低其在軍隊原待遇為原則重新評定。這一時期的軍隊轉業干部的津貼或工資級別一般參照表4確定。但按其現任職務結合具體條件應予評高者:按高的執行。

1975年8月1日至1985年6月底

這一時期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1953年底以前入伍的,按軍隊級別工資發給;19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按地方同級干部的工資標準發給。對此,1978年8月1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干部服役條例》,1979年1月17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實施辦法》等規定中,都作了具體規定。

1985年7月1日以后轉業軍隊干部工資待遇

按照其軍隊職務與地方相對應的職務套改職務工資的辦法確定。1985年11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了《關于軍隊轉業干部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規定1985年7月1日以后轉業到地方的軍隊干部的工資待遇,應按照他們原在軍隊所任職務(含技術職務)與地方相對應職務的干部套改職務工資的辦法確定。

轉業到企業單位的干部

其工資按轉業到當地國家機關的同一職務(含技術等級)、同一行政級別干部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加上本人軍齡津貼之和減去10元的數額確定,不再參加1985年的企業工資改革。軍齡津貼不再逐年增加,但可享受副食品價格補貼,獎金及其它生活福利待遇與本企業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如某正團職,行政19級,軍齡17年的軍隊轉業干部轉業到八類工資區的企業工作,按上述規定,該轉業干部的工資應為127元。即按轉業到國家機關的正處128.5元,加軍齡津貼8.5元為137元,減10元后為127元。又如,某正營職技術10級,行政20級,軍齡17年的軍醫,轉業到九類工資區企業后,他的工資應為94.5元。即按轉業到國家機關的正科長96元,加上軍齡工資8.5元,為104.5元,減10元后為94.5元。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

在1985年7月工資改革時,將當時享受的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經費節約獎5元并入本人標準工資后,就近靠入新標準的基礎工資與職務工資之和,不再享受副食品價格補貼。由于企業與國家機關實行的工資制度不同,企業職工在1985年工資套改后,仍然享受5元的副食品價格補貼,而企業的獎金水平也因生產經營狀況不同而各不相同。因此,軍隊轉業干部按照轉業到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確定工資后,減去10元的數額作為基本工資,同時享受副食品價格補貼和企業的獎金。

處理這批軍隊轉業干部的工資待遇,應注意軍隊的科技、文體干部

他們在部隊的工資由技術職務等級工資、級別(行政級別)工資和軍齡津貼組成。他們的技術等級工資標準與軍隊行政干部的職務工資標準相同。如技術10級與正營的職務工資相同,技術8級與正團的職務工資相同,等等。因此,他們轉業到地方后,需按照其技術等級先對應在軍隊的行政職務,然后根據他們的行政級別確定地方的職務工資檔次(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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