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到你們這,可憐的跟啥一樣,就不管了,這么冷血的嗎?”
市民孫女士向《群眾呼聲》反映,自己的母親在工作期間,突發疾病送醫后死亡。事情已經過去一個多月,就賠償事宜,家屬多次與母親生前所就職的物業公司交涉卻難達成一致。
孫女士的母親生前就職于陜西愛美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元豐怡家小區的保潔工作。 5月16日,孫女士接到了物業公司打來的電話說自己的母親暈倒了,讓她盡快趕往醫院。
“我當時就慌了,趕緊到唐城醫院,醫生說蛛網膜下腔出血,比較嚴重。建議趕快轉院,又把我媽轉到了西京醫院(空軍軍醫第一大學附屬醫院)。轉過去以后第二天人就被宣布腦死亡,一直靠呼吸機和藥物維持到20號,人走了。”
根據孫女士提供的就診記錄,5月16日20時,其母被送往空軍第一大學附屬醫院急診科,入院初步診斷顯示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側腦室及三、四腦室積血。在5月20日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診斷)書上,直接死亡原因為腦室出血鑄型。
孫女士說,事發后有知情人告訴她,母親是因為在清理樓道雜物時與業主發生爭執才暈倒的。
“我媽負責的是小區外圍的打掃,當時已經干完了,但是領導又叫她去清理樓道。有個業主家門口堆的雜物太多,因為打掃的事,我媽跟他起了爭執,后面就暈倒了。”
“而且給的時候他讓我打個收條,以個人名義,說要從財務走賬,公司名義不行。我說你來肯定是代表你們公司來的,你個人為啥給我錢,個人我肯定也不能收。后面我就打了收條,但寫的是收他們公司的錢。”
孫女士覺得,物業公司的這種態度就是不想負責。
6月28日下午,記者跟隨孫女士一起見到了陜西愛美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王姓負責人。
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司與孫女士之間屬于勞務合同,不存在工傷賠償。“她(孫女士母親)確實是我們這的員工,這個我不否認,但我們之間是勞務關系。而且她是跟業主吵架才導致的腦溢血死亡,要賠償也應該先找這個業主,這都是有賠償比例的,不能我們全部承擔”并向記者表示,如果法院審理過后,公司愿意承擔法院所判的賠償金額,但就目前來說,公司不愿意跟孫女士及其家屬進行協商。 “
前段時間,她們(孫女士及其家屬)在公司門口放哀樂、拉橫幅,這根本就沒辦法商量,咋商量嘛。”
孫女士認為,這只是物業公司推脫的借口。她說,母親去世后,轄區街道辦曾將他們的情況反映給了太華路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員也找過他們好幾次,但都沒能和物業公司達成協商。
“物業公司根本就沒有人跟我們談過,就給我們發了個函,說這些賠償費用不能他們承擔,叫我們自行解決,這就是不想管。”
據記者了解,事發后轄區街道辦和太華路司法所曾多次牽頭兩方,希望雙方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但由于雙方訴求差異過大,協調失敗。最后只能建議雙方進一步訴諸法律。
而關于與母親產生爭吵的業主,孫女士介紹,事發后他們曾去轄區派出所報案,警察說不屬于刑事案件,出具了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孫女士和家人至今也還沒有與該業主見過面。
6月28日下午,記者陪同孫女士一起前往與其母產生爭執的業主家,在記者表明身份后,該業主情緒激動,拒絕采訪。
經過記者對太華路派出所咨詢了解到:確實有元豐怡家小區業主與物業起糾紛的警情,派出所也受理了該報案。但由于雙方沒有肢體接觸,目前暫未認定為刑事案件,所以沒有立案。
孫女士表示,下一步會繼續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后續可能會走法律程序。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孫女士母親為陜西愛美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保潔人員,在履行工作中與業主吵架后,突發疾病死亡。
面對這場悲劇,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長江律師認為:其一,孫女士母親病發后,物業公司雖履行了及時救治和告知家屬的義務,但是物業公司在簽訂勞務合同時應當對提供勞務一方的健康狀況盡必要的注意、審查義務。如果物業公司在孫女士母親入職時沒有組織其進行體檢或者對其身體現狀進行詢問,那么物業公司在履行勞務合同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現孫女士母親在履職過程中突發疾病死亡,物業公司需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其二,小區樓道屬于公共消防通道,個人不得占用。本案業主在家門口堆放雜物的行為不當,如果業主與孫女士母親發生口角,是孫女士母親發病的誘因,最終產生了猝死的損害后果,該業主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至于孫女士母親自身的責任,其在工作中與業主產生爭執,存在一定的過錯,自身未盡到注意義務,未管理好自身情緒導致突發疾病暈倒猝死,也應當對自身死亡承擔部分責任。
朱律師提醒,樓道等公共區域是業主共有的,如果每一戶都占用一點,不僅僅影響美觀,還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如果業主在樓道堆放雜物,不聽物業管理,我行我素,可以通過與業主講道理或者起訴等法律途徑解決,避免發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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