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起訴離婚才知丈夫家產過億還送前妻之女18套商鋪,法院判了

導讀原標題:全職太太起訴離婚才知丈夫家產過億還送前妻之女18套商鋪,法院判了做了二十年全職太太的于紅,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才發現丈夫秦藍資...

原標題:全職太太起訴離婚才知丈夫家產過億還送前妻之女18套商鋪,法院判了

做了二十年全職太太的于紅,第一次起訴離婚時,才發現丈夫秦藍資產過億,而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她發現秦藍悄悄地將名下的十八套商鋪,無償贈給了其與前妻的女兒秦小紫。這份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5月11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起訴離婚后才發現丈夫資產過億

于紅與秦藍結婚近二十年。為了照顧孩子和丈夫,于紅成為了全職太太。因秦藍工作繁忙,兩人聚少離多。

二十年來,秦藍每月交給于紅生活費,負擔家庭各項開支。婚后夫妻二人漸行漸遠,于紅起訴要求與秦藍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法官詢問夫妻間的共同財產時,于紅著急了。這些年秦藍從不讓自己過問、插手家里的生意,對于家里的存款、房產、股票、證券及其他大額財產情況,自己更是一無所知。

于紅向法院申請夫妻共同財產調查令查詢秦藍財產,發現秦藍多年來經商有道,名下房產眾多,資產過億。

秦藍得知于紅起訴要求離婚后,向法官明確表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愿意離婚。秦藍誠懇的態度,也讓于紅離婚的決心動搖了。

鑒于雙方當事人離婚意愿不一致,秦藍堅稱希望能夠挽回婚姻,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于紅的離婚訴訟請求。

丈夫名下十八套商鋪被偷偷轉移

可半年后,于紅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最終判決二人解除婚姻關系。此次離婚訴訟中,于紅驚訝地發現秦藍名下的十八套商鋪在這半年內發生了產權變更——由秦藍名下變更到其與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

秦藍主張該十八套商鋪賣給了秦小紫,卻在房屋出售的對價及房款支付等問題上閃爍其詞。經調查發現,秦藍與秦小紫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就該十八套商鋪簽訂了房屋贈與協議,并辦理完成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于紅遂將秦小紫和秦藍另訴至法院,要求判決秦藍與秦小紫之間的房屋贈與合同無效。

秦小紫陳述稱,她出國多年,與秦藍鮮少聯系,對于秦藍與于紅現在的婚姻狀況并不知情,也不清楚于紅是否知曉秦藍贈與自己十八套商鋪的事情。

而秦藍在法庭上承認贈與房產時其未經得于紅的同意。但他卻態度堅決地認為,于紅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職太太,沒有工作,家中的財富都是自己經商打拼積攢下來的,于紅和這些錢沒有半點關系;自己和于紅所生之子秦小橙,自己另有打算,已經預留了更多的財產;這十八套商鋪只是自己作為父親,在子女中將自己的財產合理地分配。

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上海青浦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徐慧看到,各方態度堅決,互不相讓。徐慧由此意識到該案不具備調解可能性,為保障各方權益,需盡快判決。

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秦小紫究竟是善意第三人,還是與其父親秦藍惡意串通?為了更好地厘清思路,徐慧與團隊的幾位法官召開了專業會議,結合關聯案件的證據和陳述,分析研判案情。

秦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產雖登記在其一人名下,但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在于紅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后,將其名下眾多房產無償贈與案外第三人明顯侵害了于紅的權利。

秦小紫作為秦藍的成年子女,稱其不清楚其父親正處于離婚訴訟階段,不清楚于紅是否知曉秦藍贈與事宜,此種解釋不合常理。秦小紫不應認定為善意第三人。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因雙方收入影響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于紅的收入并不影響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權。

簡而言之,秦藍在于紅提出離婚訴訟后,在未經于紅同意的情況下,將系爭房產擅自贈與秦小紫,侵害了作為妻子一方的于紅的權益;秦小紫作為秦藍的女兒,接受父親的贈與雖不悖倫理道德,但秦藍單獨無償贈與房產的行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權利,有違法理。

最終,法院判決該贈與行為無效,判令秦小紫將十八套房產變更登記至秦藍名下。

法官心語

主審法官、上海青浦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徐慧說:即便在鼓勵女性獨立的現代社會,受“男主外、女主內”傳統觀念影響,或是出于子女教養、照顧老人的考慮,不少女性選擇回歸家庭,承擔更多的家庭義務,成為“全職太太”“全職媽媽”。在這種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卻因社會職業發展中斷、家庭工作成果價值難以被金錢量化,面臨自我發展、家庭價值、職業路徑、社會認同等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現變故,其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徐慧認為,對于“全職太太”“全職媽媽”的權益保護,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需要社會各方的支持和改變。而法律作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底線,充分肯定全職一方的勞動價值,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國現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婚后所得共同制關注婚姻家庭整體,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財富的貢獻是相等的,只是貢獻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規定了離婚時請求補償的權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離婚時未提出補償,離婚后再次提出則無法得到支持。

第二,為避免提供物質基礎的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全職一方因對夫妻共同財產內容不清,財產范圍不明而處于被動困境;我國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67條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根據此條法律,雙方均可向法院申請填報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切實保障全職一方的合法權益。

第三,法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贈與或低價出售共同財產,屬于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應屬無效。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如發現有上述行為時,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文中所涉人物名稱均為化名)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