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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2、在中國,受理和批準豁免根據中國《證券法》,有規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于百分之三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三十,或由低于百分之五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的要約,收購的條件為該股在過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價,但該股東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豁免。
3、所以市場上常有大股東提出有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兩臨界面,其中之一的條件為獲得證監批準豁免要約全面收購公司的已發行股票。
4、收購要約請求的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根據《證券法》,投資者在符合下列情形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6、(1)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增持的。
7、(2)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8、(3)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擬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東連續公開求購其所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在收購完成后持有、控制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9、從目前實踐來看,第1種和第2種情況比較常見,也更有實際意義。
10、擴展資料: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11、(二)基于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后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12、(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13、(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 年未變更的說明。
14、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15、參考資料:?豁免要約收購 ?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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