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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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軟糖來為大家解答以上的問題。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賠償標準相信很多小伙伴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1、1.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者同意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主動提出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2.勞動者解除:(1)若用人單位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情形,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4、(2)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后勞動合同即解除。

5、該請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6、3.用人單位解除:(1)若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7、(2)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之情形或第四十一條之情形且不存在第四十二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8、其中依據第四十條解除的,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9、(3)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

10、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1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1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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