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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面向特定對象實施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對象,根據《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二、鼓勵高新技術軟件產品企業的稅收優惠
鼓勵高新技術軟件產品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針對軟件產品提供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方面的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方面
優惠期間為: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規定,軟件產品享受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包括:
(1)屬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生產銷售計算機軟件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屬商業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計算機軟件按4%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稅務機關分別按不同的征收率代開增值稅發票。
(2)對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的軟件產品,應當分別核算銷售額。如果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計算機網絡或計算機硬件以及機器設備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予退稅。
(3)計算機軟件產品是指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光盤等)。對經過國家版權局注冊登記,在銷售時一并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計算機軟件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2.根據《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包括: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的軟件進行轉換等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可按照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的有關規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工作,單純對進口軟件進行漢字化處理后再銷售的不包括在內。
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銷售給出口企業出口的軟件產品,不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辦法。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74號)規定,原適用于《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的集成電路增值稅退稅政策已于2005年4月1日停止執行。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和《關于嵌入式軟件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92號)規定,計算機軟件產品征收增值稅有關優惠政策包括:
(1)一般納稅人隨同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硬件和機器設備等一并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嵌入式軟件,如果能夠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等的銷售額,可以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凡不能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予退稅。
(2)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征收增值稅。
(3)納稅人受托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稅,著作權屬于委托方或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征收增值稅。
(二)所得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包括:
1.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2.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3.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6.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7.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8.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9.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10.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投入的稅收優惠
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包括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企業,優惠稅種為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對上述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四、鼓勵技術轉讓的稅收優惠
鼓勵技術轉讓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是發生技術轉讓的企業,優惠稅種為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作出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加速折舊方法推進科技發展的稅收優惠
鼓勵加速折舊方法推進科技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適用對象包括所有企業,優惠稅種為企業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對上述規定作了進一步明確,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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