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以后包二奶犯法嗎(包二奶是否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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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方:不是所有的包二奶均構成重婚

吳律師:包二奶是否構成重婚罪對此不能一概而論。刑法中,重婚罪的特點是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是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公然挑釁;而包二奶則是隱蔽進行的。兩者有區別,區別的關鍵是“是否公然以夫妻名義同居”。

第二方:包二奶可能構成犯罪

陳律師:包二奶也可能構成重婚罪,只要證據足夠充分。如果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關系的“公開化”,而只能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幾個圈中密友知情,這樣的證據就顯得比較勉強。

重婚罪的認定

第一方:重婚罪舉證難

茍律師:從經辦的個案來看,很多案件僅僅是以重婚罪的罪名立案,真正認定為重婚罪的并不多。究其原因,刑法對重婚罪的認定比較嚴格,當事人舉證比較困難。如果雙方以秘書或者保姆的身份同居,更難以認定。

通常能收集到的手機短信息、通話清單、照片、私家偵探偷拍的音像資料等,包括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等,都不能作為認定重婚罪的關鍵證據。在司法實踐中,最關鍵的證據是,雙方親屬、朋友或鄰里對兩人是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的證人證言。但要取得這種證據相當困難。

第二方:重婚罪從嚴認定

侯律師:矯枉必須過正。以前國家對本應屬于個人自由的婚姻干涉過多。在民法中,只保護登記的婚姻,并不承認事實婚姻。但刑法又把事實重婚納入打擊范圍。這是民法和刑法在此之上的沖突。到底應該保護登記婚姻還是保護事實婚姻刑法是為保護民法而生,所以,刑法中的重婚罪應嚴格認定。

受害二奶也應受法律保護

陳律師:雖然社會輿論對二奶一片喊打之聲,但有的人也是在毫不知情之下淪為二奶。我了解到一個真實的案例:一個年輕女子與一個中年男子同居已久,無意中發現這個男子已有家室。于是,她向警方舉報這個男子重婚。相關部門告之,重婚罪保護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并非保護二奶的權益。結果,這個案子最終不了了之。依據法律似乎受害人才能提起控訴。我認為,如果二奶真的是受害者,她也可以提起訴訟。

改重婚罪為破壞婚姻罪

侯律師:我認為,重婚罪這個罪名應更改為破壞婚姻罪更恰當。這樣就可避免民法和刑法之間的沖突。更好地保護人權。同時在不侵犯私權的前提下,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改非法同居為婚前同居

魯律師:從上世紀五十年代以來,法學界司法界將凡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同居皆定性為“非法同居”。盡管沒有違背任何法律,成千上萬的中國未婚男女背負這一惡名長達幾十年之久;直到現在,仍有國人基于慣性思維,將此惡名繼續強加給他們。本世紀初,司法界簡單地將“非法”二字摘除,卻又置真正的“非法同居”于不顧,實屬矯枉又生錯。

其實,同居應分為兩類,一類是沒有配偶的男女同居,此類同居并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并無非法可言;一類是有配偶的與他人同居,此類同居違背民法典的規定,確屬“非法”。司法界對此問題的前后兩種看法,可說是從一個錯誤極端走向另一個錯誤極端。為避免再傷國人之心,或縱非法之人,法學界及司法界對此應有清晰的認識和正確的界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仍應界定為非法同居;無配偶者同居,不能視其為非法,民法典也不能對其視而不見、不睬、不顧,可將其取名“非婚同居”、“未婚同居”等,在民法典中專章規定,讓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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