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如何理解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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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應當是指行為人為了實施非法拘禁,而在進行非法拘禁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2、對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行為人,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如何理解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以外的暴力

1、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具體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大致可分為兩類:

(1)一類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剝奪他人身體活動的自由,比如捆綁他人四肢,使其無法動彈;使用手銬將他人銬在固定物上,使其無法脫離等,這時非法拘禁的行為一般需要暴力,并且需要是積極的作為;

(2)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將他人監禁在一定的場所,使其不能離開,這時非法拘禁的行為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這說明非法拘禁行為本身不一定非要使用暴力,即使使用暴力,一般也不應該造成被害人傷殘、死亡,所以對使用非法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可能需要分兩種情況處理。

2、如果行為人故意使用非法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則說明行為人主觀意圖已經轉變,并不是為了非法拘禁他人,而是為了故意傷害、故意殺害被害人,所以這時直接按照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定罪處罰即可,不需要再依照本款有關轉化犯的規定來處理。如果行為人使用非法拘禁行為本身的暴力致人傷殘、死亡,在主觀上出于過失,則依照本款有關結果加重犯的規定處理即可,因為非法拘禁他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可能使用了暴力,也可能沒有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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