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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生效,主要是看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果符合生效要件的就生效。
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何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
合同一旦訂立生效,對雙方當事人都會產生法律拘束力。但是,如果對方當事人根本違約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若再任由合同約束,勢必影響守約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和履約利益。就像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雙方不及時分道揚鏣,對當事人的打擊和折磨是可想而知的。所以,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及時解除合同,無異于逃離苦海回頭是岸。但是,法律對于解除合同是有嚴格規定和限制的,其解除的情形,解除的程序都有章可循,因此在合同訂立時,理當對合同解除的條款加以必要的重視,以免出現解除不容易的局面。
民法典關于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所謂協商解除就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而法定解除是指出現某種法定情形時,非違約一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實務中,單方解除合同常常會遭到對方的抵抗,對方會找出很多理由進行抗辯,其中最重要的抗辯之一就是否認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究其原因無外乎解除方負有通知的義務,通知到達之時才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所以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合同解除的具體方式(比如郵件,信件或傳真等)及擬制的情形(什么狀況時視為通知到達)均應事先確定,以便消除對方解除合同的抵抗障礙。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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