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喝酒練車是判教練酒駕嗎(駕校教練請喝酒致學員車禍身亡怎么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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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駕校教練請喝酒致學員車禍身亡

2012年下半年,金壇人章某到金壇一汽車駕駛培訓公司參加駕駛員培訓,與教練李某及其他三位學員關系相處的很融洽,章某提出等到大家都拿到駕照,教練李某要請大家吃飯。2012年7月26日,章某、王某、秦某、黃某四位學員順利拿到了駕照,教練李某如約請大家一起到飯店吃飯,并喝了不少酒。飯后,黃某獨自回家,章某騎摩托車和李某、王某、秦某四人一道到歌廳唱歌。在歌廳唱歌期間,四人又繼續喝酒。當晚23點左右,章某一行幾人離開練歌房。章某獨自騎摩托車回家途中,撞到路中間綠化帶后摔倒致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隨后,章某妻兒老母起訴到法院,要求當天與章某一起喝酒的四人共同賠償22萬元。

爭議焦點:陪同人員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種觀點認為,章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過量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可能會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潛在風險而仍然堅持行之,其本人對可能發生的后果應當承擔完全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四被告明知在過量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可能會發生意外事故,僅作提醒而沒有盡到有效勸阻或護送其回家從而盡到相互保護義務,故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一起喝酒的黃某,中途離開,對章某的護送義務也因未參加接下來的活動而終止,故不應承擔責任,其余三人僅作提醒而沒有盡到有效勸阻等相互保護義務,故應當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共同飲酒人如何擔責

法院采納了第三種觀點,依據共同飲酒人各自過錯判決被告教練李某承擔7萬余元,學員王某、秦某分別承擔近3萬元的賠償責任。

共同飲酒人應當預見到酒后駕駛機動車可能會發生意外事故的潛在風險盡到提醒、保護義務。如果當事人之間違反了這種“注意義務”,并發生了客觀損失,基于上述主觀上的過錯,當事人就應當各自在可能或應當預見到的“注意義務”范圍內承擔其相應的過錯責任,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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