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調查對方的財產嗎(律師可以調查被執行人的房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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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布藝來為小伙伴們解答以上問題,律師可以調查對方的財產嗎,律師可以調查被執行人的房產嗎相信這個話題很多人都不知道吧,下面大家來一起看看吧

律師可根據法律賦予的調查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投資、債權等進行調查。

一、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類型

無論被執行人是公司法人還是自然人,其財產形態通常包括:

1、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租賃收入,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等;

2、動產,如汽車、船舶、飛行器、產品、原材料等;

3、不動產,如土地使用權、房屋、廠房、大型設備等;

4、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金銀首飾;

5、個人收藏;

6、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等財產性權利;等

二、財產線索的調查方式

第一種當事人主動報告

分為申請執行人向法院報告和被執行人主動報告兩種:

申請執行人在向法院申請執行時或在執行過程中,提供與被執行人合作過程中了解到和執行中調查掌握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2、被執行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報告財產令后,主動向法院書面報告自己的全部財產情況,如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當前財產發生變動的,還應當對該變動情況進行報告。

第二種律師和專業機構調查

律師可根據法律賦予的調查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投資、債權等進行調查。律師可以在訴訟準備階段甚至是在雙方合作之初就開始調查,這樣更容易收集和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另外,也有專門從事征信調查的專業機構,申請人在必要時也可委托此類機構提供幫助。

第三種法院調查

一、信息調查

1、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調查被執行人的存款及信用信息;

2、向房管部門調查被執行人的房產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等信息;

3、向車管所調查被執行人機動車的信息;

4、向證券公司調查被執行人的股票開戶、交易等信息;

5、向公安部門調查被執行人的家庭成員及相關信息;

6、向被執行人的工作單位調查其收入、住房公積金等信息;

7、向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等機構及小區居民側面了解被執行人的收入、生活來源等情況;

8、向其他有關單位、知情人員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交易、經營狀況等信息。

二、傳喚和搜查

執行過程中,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

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進行搜查。

三、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迫使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且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和履行義務。

四、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有關司法解釋,涉及自然人的債務,執行管轄法院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要求被執行人配偶報告財產線索,共同履行法院文書規定的義務。

五、司法網絡查控系統調查

2014年12月25日,最高法正式試運行司法網絡查控系統。目前已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交通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等部門對接,設置查控專線,實現對被執行人的各類信息的全面查詢,與6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網絡對接,可以在全國22萬個銀行營業網點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隨著執行查控“互聯網+”的大數據應用的不斷完善,執行網絡查控系統不再只是覆蓋被執行人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股票、股權等傳統財產形式,更會延伸至互聯網金融產品(包括微銀、支付寶、P2P網貸、理財產品等)以及電商等,讓失信被執行人無所遁形。

第四種懸賞舉報

對惡意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可以鼓勵案外人及公眾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舉報,也可以申請法院懸賞執行。采取獎勵的辦法,鼓勵有關知情人員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第五種完善征信體系

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務院指定由國家發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部際聯席會議制度。2016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銀行等44部門就針對違法失信的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措施達成一致,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提出55項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設立金融類機構、從事民商事行為、行業準入、擔任重要職務等方面全面進行限制,更大力度更大范圍地懲戒失信被執行人。這一聯動機制的實施,必將讓所有被執行人的財產暴露無遺,無疑會加快案件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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