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將至(22家電商被約談規范促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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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門約談22家電商的目的是為了規范雙11的促銷行為,禁止電商平臺虛假宣傳、惡意詆毀競爭對手、價格欺詐等的違法行為,并且對售假問題進行嚴厲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網絡安全與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承擔產品和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八十五條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價格欺詐的行為有哪些

(一)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引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元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七)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磊、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八)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九)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以上是小保為大家整理出來的,希望看了會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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