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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親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內有共同的祖先。如果他們之間通婚,稱為近親婚配。
我國民法典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于三代以內。
二、近親結婚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的,婚姻無效;因此,如果有近親申請結婚的,首先民政部門就不會予以登記,該種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結婚后發現婚姻雙方是近親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擬制血親同樣不得結婚。我國《民法典》規定,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因此,不同輩分的擬制血親間也不應結婚。另外,從養子女和受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利益來看,禁止擬制血親之間通婚,也可以防止養父母或繼父母利用撫養和被撫養的關系逼婚,損害下一代的利益。
根據科學研究表明,要是近親屬之間結婚的話,那么所生下的子女天生患病的幾率是很大的。處于優生優育的考慮,世界各國才會明確出臺政策,規定一定范圍內的近親不能結婚。當然,不同國家規定的近親結婚范圍不同。而在我國,一般就是指直系親屬與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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