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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包括哪些
結婚條件是指法律規定的關于結婚當事人本身及雙方之間的關系必須符合的條件,包括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符合一夫一妻制;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疾病的,禁止結婚。
我國民法典關于結婚的法定條件,有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兩個方面:
1、結婚的必備條件有: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民法典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問題上的具體表現。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經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雙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
(2)達到法定婚齡。法定婚齡是指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民法典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與當代外國的立法比較,我國的法定婚齡是較高的,這是由我國現階段國情所決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后,有決定自己是否結婚和何時結婚的權利,由此可見,與我國古代強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較,我國現行的民法典實行的是倡導晚婚的允婚制。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根據一夫一妻制原則,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者。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結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結婚的禁止條件。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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